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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委机关及委属代管单位且俱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系统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负责承办受理、审核、协调、指导、答复等事项。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原则上也不予公开。
第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可直接到委办公室由承办人员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在我委政务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申请,我委可以不予受理。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我委可以不予提供。
第九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我委掌握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我委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我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我委承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委提供的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我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我委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我委未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或法院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