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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规范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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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规范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7-01-24 08:41:12 作者: 来源:

方政〔2016〕58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规范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方城县规范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126
 
 
 
方城县规范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管理
若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内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光伏、风电资源整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光伏、风力资源有序和可持续开发,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及河南省有关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项目准入条件
第二条 为合理有序地开发县域内光伏、风力资源,实现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新入驻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0兆瓦,首期建设不得低于50兆瓦;
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0兆瓦,首期建设不得低于50兆瓦。
第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入驻条件、投资能力、管理水平、经营信誉进行审查,具有投资能力、技术水平、成功经验的,并符合县总体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的,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第四条 对准入县域内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建设项目,实行企业缴纳项目资本金专户监督管理制度。入驻企业须在县域内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在备案或核准后,企业方可办理土地、规划、环评和电力接入等相关手续。企业申请并网指标前,须足额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缴纳不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20%的建设项目资本金,并作出书面承诺:企业所缴纳的建设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抽回、不得挪作它用。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资本金进行专户监督管理,定期对指定账户的建设项目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配套设施,由入驻企业自行筹资建设。国家、省、市或有关部门有配套资金支持计划的,县级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协调、争取。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由企业使用。入驻企业不得以项目配套资金支持计划未及时下达或未及时到位为由,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六条 凡联审联批会议通过准入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项目选址地乡镇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管理的政策和本规定,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加强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推诿、拖延办理。
第七条 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时,县电力部门应根据变电站系统接入的当前容量和一定时期内的计划容量,合理审核并出具准入意见。
第八条 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入驻条件审查意见,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同一地块不得重复出具选址意见。
第九条 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图纸设计的审核把关,并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管,确保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建设。
第十条 县发改委为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入驻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国家支持政策和资金计划的争取、入驻企业建设项目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进行监控管理。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达到正常运行状态,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验收后,由县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入驻企业实际贡献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的新能源企业,自愿在县产业集聚区建设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建成2万㎡以上标准化厂房(可联办项目、可租赁,不得转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驻。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足额缴纳建设项目资本金,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抽回、挪用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取消其项目入驻资格,收回计划指标,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与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项目获得备案或核准后,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取消企业入驻资格,收回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注销或撤销已办理的有关手续。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规范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方政〔2015〕4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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